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79号原告张龙武,男,67岁,汉族,住焦作市。原告天桂娇,女,68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付会友,男,50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张龙武、原告天桂娇诉被告付会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龙武和原告天桂娇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武、原告天桂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代
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