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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79号

张龙武、天桂娇诉付会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龙武,天桂娇,付会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79号原告张龙武,男,67岁,汉族,住焦作市。原告天桂娇,女,68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付会友,男,50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张龙武、原告天桂娇诉被告付会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龙武和原告天桂娇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武、原告天桂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代

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