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赵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儿童。法定代理人赵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邵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