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58号原告马清洲,男,汉族,1956年1月20日生。被告马清禄,男,汉族,成年。
原告马清洲诉被告马清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清洲撤回对被告马清禄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晓梅
审 判 员 张卫格助理
审判员 贾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