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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58号

马清洲诉马清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清洲,马清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58号原告马清洲,男,汉族,1956年1月20日生。被告马清禄,男,汉族,成年。

原告马清洲诉被告马清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清洲撤回对被告马清禄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晓梅

审 判 员  张卫格助理

审判员  贾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