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南路124号六片区5栋四楼。
负责人:高永强,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峥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荣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乾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石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党、张峥嵘、章荣发、荆州市乾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拟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93元,减半收取1796.5元由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谢本宏
代理
审判员 潘川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覃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