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67号

潘某与常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67号

原告:潘某,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常某,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宫占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天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第04576-1号本院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对原告潘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7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67号”更正为“(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76号”。

审判员宫占好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