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67号
原告:潘某,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常某,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宫占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天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第04576-1号本院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对原告潘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7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67号”更正为“(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76号”。
审判员宫占好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