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郑凤伟,女,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林甸县三合乡。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林甸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瑞,男,汉族,1954年6月30日出生,住林甸县三合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伟诉被告吴国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凤伟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凤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