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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字第177号

郑凤伟诉吴国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凤伟,吴国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郑凤伟,女,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林甸县三合乡。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林甸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瑞,男,汉族,1954年6月30日出生,住林甸县三合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伟诉被告吴国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凤伟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凤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