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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刑初6号

李海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李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91刑初6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波,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大庆市大同区。2013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未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馨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葛文博(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用手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某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900.4元)。2015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海波明知葛文博所出售的手机来路不明,仍以1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赃物手机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海波于2015年11月1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葛文博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海波的供述与辩解,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波明知手机来源不明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海波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贾李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