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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38号

赵国庆诉朱红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国庆,朱红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38号原告赵国庆。被告朱红杰,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庆诉被告朱红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庆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庆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家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