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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399号

梁文华与陈建礼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梁文华,孙学辉,陈建礼,李纯堂,刘中强,王文升,王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梁文华,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孙学辉,男,1990年4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韦福平,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建礼,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纯堂,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刘中强,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文升,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文忠,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梁文华、孙学辉诉被告陈建礼、李纯堂等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陈建礼、李纯堂、刘忠强达成和解,对王文升、王文忠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文华、孙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