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梁文华,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孙学辉,男,1990年4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韦福平,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建礼,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纯堂,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刘中强,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文升,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文忠,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梁文华、孙学辉诉被告陈建礼、李纯堂等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陈建礼、李纯堂、刘忠强达成和解,对王文升、王文忠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文华、孙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