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4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马国会诉张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张嘉斌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张学之子,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中的第一种情形,即受诉法院在编干警近亲属为案件当事人,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嘉斌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张学之子,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于马国会诉张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马国会诉张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马国会诉张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静
审 判 员 王顺平
代理
审判员 卫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永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