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2财保1号

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与淮北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淮北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淮北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财保1号

申请人: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三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销售部主管。

被

申请人:淮北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张瑞洪。申请人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北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龙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并提供担保人李伟单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XXXXX号房屋、担保人李存忠、谢玉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XXX房屋、担保人李飞、谢雪芹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XXX室房屋、担保人蒋家喜、程月梅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XXXXX房屋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李伟单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XXXXX号房屋、担保人李存忠、谢玉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XXX房屋、担保人李飞、谢雪芹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XXX室房屋、担保人蒋家喜、程月梅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XX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变卖;

二、对被申请人淮北龙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 波

审 判 员  王 莉

代理

审判员  胡建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