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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2720号

袁诗春与何金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诗春,何金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720号

原告:袁诗春。

被告:何金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诗春诉被告何金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诗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诗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诗春撤回对何金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850.50元,由原告袁诗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