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720号
原告:袁诗春。
被告:何金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诗春诉被告何金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诗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诗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诗春撤回对何金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850.50元,由原告袁诗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