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821-3号原告马丽波。被告程威。本院受理原告马丽波诉被告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程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程威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云梦县,且本案为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应当移送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诉状及证据,被告购买原告的建筑装修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本案主要义务履行方即原告方住所地为潍坊市潍城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云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身份证明,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复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