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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276-10号

王俊与李光耀、张志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李光耀,张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276-1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李光耀。被执行人张志文。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据(2012)高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文所有的鲁G×××××号宝马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志文所有的鲁x**号宝马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