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276-1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李光耀。被执行人张志文。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据(2012)高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文所有的鲁G×××××号宝马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志文所有的鲁x**号宝马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