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