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简初字第249号原告邓善伍,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佳,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邓善伍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邓善伍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善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善伍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善伍负担。
审 判 长 钟建平
人民陪审员 陈统儒
人民陪审员 黄明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向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