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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290号

李君山、江北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君山,江北生,江统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李君山,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

被执行人:江北生,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

被执行人:江统全,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君山与被执行人江北生、江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一斌

审判员  廖达伟

审判员  郭明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