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李君山,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
被执行人:江北生,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
被执行人:江统全,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君山与被执行人江北生、江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一斌
审判员 廖达伟
审判员 郭明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