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缪春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源:百度“”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缪春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