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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少民初字第00389号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缪春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