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05317号

原告康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5317号原告康某某,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泽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樊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