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5317号原告康某某,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泽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樊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