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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721号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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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28号。被执行人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府前西街462号。被执行人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府前西街462号。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5)烟仲字第25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