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28号。被执行人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府前西街462号。被执行人莱州西海实业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府前西街462号。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5)烟仲字第25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