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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80号

原告聂守航与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南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守航,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80号原告聂守航。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庭有,任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张军,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守航与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南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守航于2016年1月18日以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守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守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聂守航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