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80号原告聂守航。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庭有,任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张军,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守航与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南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守航于2016年1月18日以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守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守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聂守航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