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抗3号抗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谢效武。原审被告盱眙县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71号。法定代表人王铁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谢效武与原审被告盱眙县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盱商初字第0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淮检民(行)监(2015)32080000139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系虚假诉讼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盱眙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雨
审判员 姜国
审判员 李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