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潜行非审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理人:李新立,主任。
被执行人:钟双节,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叶晓慧,女,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钟双节、叶晓慧不履行潜征决(2015)第2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征决(2015)第2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行政行为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5)第2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被执行人钟双节、叶晓慧进行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小宁
审判员 储昭著
审判员 赵 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