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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15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梁现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梁现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被告梁现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梁现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