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被告梁现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梁现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