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04刑初2号公诉机关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伊春市五营区某某单位职工,住伊春市某区建林委。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友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牟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杨甲隐瞒其父亲杨乙于2009年11月20日因病去世的真相,虚构其父亲在外地看病的事实,骗领已故人员杨乙社保工资及项目外工资共计40200.60元。案发后赃款40200.60元已收缴并上缴国库。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杨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杨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杨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杨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二年。
被告人杨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庭审中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甲的父亲杨乙因病去世,杨甲未向杨乙生前所在单位申报死亡,而是继续领取杨乙养老金,2010年办理退休人员生存认证时,杨甲以杨乙在外地治病为由通过认证,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杨甲领取杨乙养老金共计40200.60元。案发后杨甲返还赃款40200.60元已被公安机关上缴财政。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刑事案件侦察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伊春市公安局五营分局河南派出所出具的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及2005年以来死亡未注销人员名单、伊春市新青区殡仪馆收费票据、伊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友好分局出具的杨乙退休养老金发放明细、伊春市友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退休职工杨乙项目外工资发放清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分行调取的户名杨乙的交易明细及取款凭单、友好区先锋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人刘某某、寇某某证言、被告人杨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案发后杨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将赃款全部返还,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上罚金款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二、赃款40200.6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树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平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