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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何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社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谢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