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社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谢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