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善举,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晶,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柏玲,女,1969年8月5日出生。
上诉人唐善举因与被上诉人石晶、周柏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善举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善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善举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96元,由唐善举负担(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唐善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新华
代理
审判员 沈 放
代理
审判员 鲁 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