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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92号

吉学宝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92号罪犯吉学宝,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学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08年6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吉学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学宝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次,2014年10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5月16日止。罪犯吉学宝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吉学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学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招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