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601号

姜超与顾云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超,顾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601号原告姜超,男,34岁。委托代理人王庆有,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云峰,男,44岁。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姜超与被告顾云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顾云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91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4003.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超负担。

审判员  石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