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被执行人西安西包兴达电力设备成套销售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西大兴城管执罚字05(2013)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撤回审查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
审判员 党盟盟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博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