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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43号

杨如田、周丽华等与杨如田、周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如田,周丽华,陶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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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4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如田。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丽华(杨如田之妻)。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文利。再审申请人杨如田、周丽华因与被申请人陶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如田、周丽华申请再审称:杨如田、周丽华与陶文利、李树琴之间共发生五笔借款关系,杨如田已分批偿还本息合计943000元,其中包含2011年8月、9月27日、10月25日、11月25日的19万元还款,另外李树琴的借款也已偿还,二审判决对��该两笔款项未予扣除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19万元还款,杨如田、周丽华提供的陶文利本人所写2011年8月、2011年9月27日、2011年10月25日及2011年11月25日的相关收条上载明的收款事由为“工程分红款”、“工程业务费用”、“工程业务包干费”,无法体现与涉案借款的关联性,除上述几笔款项外,陶文利出具的其余收条均载明收到还款,对于既然是归还的涉案借款,为何陶文利出具不同形式的收条,杨如田、周丽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杨如田、周丽华主张该19万元为涉案借款的还款,不能成立。关于李树琴的借款,杨如田、周丽华与陶文利、李树琴之间共发生五笔借款关系,杨如田、周丽华主张已归还943000元,陶文利认可已归��753000元(不包含诉争19万元),但其中包含归还李树琴的借款,由于杨如田、周丽华在还款时并未明确区分是还陶文利的借款还是还李树琴的借款,故本案二审判决以李树琴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对于李树琴的借款在本案中未予处理,而将杨如田、周丽华的还款全部认定为偿还陶文利的借款,李树琴已根据本案判决另行提起诉讼,生效判决业已判令杨如田、周丽华归还李树琴借款本息。因此,杨如田、周丽华在本案中再行主张扣除偿还李树琴的款项,亦不能成立。综上,杨如田、周丽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如田、周丽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娅审判��员薛爱娟

代理

审判员  吴晓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