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40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湖路汕尾碧桂园销售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信程,该物业客服经理。
被告:林剑勇,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以“被告已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肯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