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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40号

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与林剑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林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40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湖路汕尾碧桂园销售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信程,该物业客服经理。

被告:林剑勇,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以“被告已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肯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