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王本爱,男,汉族,1954年8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永强,男,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楠,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俊林,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桂行志,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本爱诉被告刘俊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爱撤回对被告刘俊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史学金
代理
审判员 吴立风
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