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谭火兰,女,汉族,住广宁县。身份证号码:×××2621。被执行人罗火土,又名罗三,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广宁县江屯镇联和明星村委会鱼跳一村一巷**号。身份证号码:4412231963********。申请执行人谭火兰与被执行人罗火土健康权纠纷一案,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罗火土应支付经济损失15841元及案件受理费98元给申请执行人谭火兰。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罗火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3执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其文
审 判 员 陈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雪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