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447号申请执行人杨帅,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姜亮,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新群,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杨帅与姜亮、任新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姜亮、任新群未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杨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姜亮、任新群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姜亮、任新群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5)西民(商)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姜亮、任新群应支付杨帅的款项全部未受偿。现杨帅亦不能提供姜亮、任新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姜亮、任新群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杨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佳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