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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行审4号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王显勤行政处罚罚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4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国华。委托代理人黄雪军。被执行人王显勤。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显勤行政处罚罚款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涵

代理

审判员  潘心宇

人民陪审员  田秀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兰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