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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80号

贾存友与刘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存友,刘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80号原告贾存友。被告刘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存友与被告刘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存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存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存友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存友承担。代

审判员  于丙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培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