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80号原告贾存友。被告刘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存友与被告刘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存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存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存友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存友承担。代
审判员 于丙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培强 百度搜索“”
贾存友与刘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80号原告贾存友。被告刘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存友与被告刘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存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存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存友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存友承担。代
审判员 于丙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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