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亚水泥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号。法定代表人丛培强,厂长。委托代理人赵家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学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桐。委托代理人李子香(李瑞桐之)。委托代理人齐传亮(李瑞桐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保强。
上诉人天津市津亚水泥厂因与李瑞桐、齐保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市津亚水泥厂的委托代理人赵家祥、王学军,被上诉人李瑞桐的委托代理人李子香、齐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齐保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本院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市津亚水泥厂。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张晓彤
代理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丽速 录 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