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386号

李瑞桐与天津市津亚水泥厂、齐保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津亚水泥厂,李瑞桐,齐保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亚水泥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号。法定代表人丛培强,厂长。委托代理人赵家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学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桐。委托代理人李子香(李瑞桐之)。委托代理人齐传亮(李瑞桐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保强。

上诉人天津市津亚水泥厂因与李瑞桐、齐保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市津亚水泥厂的委托代理人赵家祥、王学军,被上诉人李瑞桐的委托代理人李子香、齐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齐保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本院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市津亚水泥厂。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张晓彤

代理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丽速 录 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