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童祥勇,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吴坤福,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黎丽,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坤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童祥勇与被执行人吴坤福、苏黎丽、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吴坤福已支付的75025元应先充抵利息,超出部分再充抵借款本金),承担案件受理费5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坤福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118.94元;在兴业银行的存款为62.38元;在中国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264.9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535.41元;被执行人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26.0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445.07元;被执行人苏黎丽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1370.70元;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1793.46元,以上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吴坤福、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因他案被其他法院查封。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康乐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蔡章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