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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968号

德州神州精细化工厂诉郭志刚、王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郭志刚,王小刚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2968号

原告: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赵洪勇,厂长。

被告:郭志刚。

被告:王小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志刚、王小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296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撤诉。现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告郭志刚、王小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志刚、王小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庆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