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高吉学。被执行人胡志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吉学与被执行人胡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525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胡志明应给付原告高吉学瓜款1212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胡志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高吉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胡志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款,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5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