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618号原告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群,行长。被告青州海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张鹏。被告孙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海辰工贸有限公司、张鹏、孙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的下列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
审判员 刘洪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