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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3号

梁书明与北京市崇文口腔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3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梁书明诉北京市崇文口腔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崇文口腔医院法定代表人贾斌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中的第二种情形,即受诉法院的

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崇文口腔医院法定代表人贾斌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于梁书明诉北京市崇文口腔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梁书明诉北京市崇文口腔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梁书明诉北京市崇文口腔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静

审 判 员  王顺平

代理

审判员  卫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永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