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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初字第564号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56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l5年8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lO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昊、周玉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l5年8月l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在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院内,因向徐某索要工资未果而发生争执,继而将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钟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其行为系正当防卫。

经审理查明:20l5年8月l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在兰陵县鲁城镇石门村集市上遇见被害人徐某,在向徐某索要工资时发生争执。后在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陈某用拳头将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2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31日下午1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兰陵县鲁城镇宝华矿业项目部被抓获归案。(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l5年8月14日11时许,徐某报警称其2015年8月14日11时许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鲁城镇宝华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内因工资问题与工人陈某发生争吵,陈某用拳头将其打伤。经鉴定,徐某的伤评定为轻伤。当日,兰陵县公安局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1974年4月3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4)办案说明证实:经查询,至2015年8月31日,未发现陈某的违法犯罪记录。2、兰陵县公安局科学技术室(兰)公(刑)鉴(伤)[20l5]l5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在宝华矿业项目部见一男子用拳头打徐某的头部、胸部。(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在项目部见徐某拽陈某胳膊,陈某起身打了徐某的胸部一拳,用右手打了徐某面部。(3)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其看见徐某从厕所里出来,陈某过去揽着徐某脖子,说几句话,陈某就用手打了徐某面部几拳。4、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陈某是其助手,在宝华矿业打工,工作40天后,未请假就走了。因为耽误工期,在索要工资时,其要求陈某到劳动部门反映。陈某用拳头打其面部两拳。5、被告人陈某供述,其跟徐某打工,一直未给工资。20l5年8月14日上午其遇见徐某索要工资,遭拒绝,且否认欠工资,其抓徐某头发扇他脸几巴掌,用拳头捣他脸。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发送(2015)兰刑初字第564号委托调查评估函,要求对被告人陈某是否适用缓刑进行评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经综合评估显示:陈某在其辖区具有社区矫正条件。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人陈某是向被害人徐某索要工资时将徐某打伤,其辩解称系正当防卫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吴承光

人民陪审员  来春光

人民陪审员  曹恒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