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9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