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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311号

李文波与冯杰、嘉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冯某,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嘉某,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某、嘉某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双方私下协商,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运中民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银生

代理

审判员  房文军

代理

审判员  刘建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