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嘉某,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某、嘉某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双方私下协商,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运中民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银生
代理
审判员 房文军
代理
审判员 刘建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