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民初75号

阮秋红、李鑫、李秀与王明、张艳忠、安达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阮秋红,李鑫,李秀,王明,张艳忠,安达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75号原告阮秋红,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李鑫,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理人阮秋红,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李秀,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王明,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张艳忠,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安达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尤滨,职务经理。被告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法定代表人李佐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秋红、李鑫、李秀诉被告王明、张艳忠、安达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秋红、李鑫、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