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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恢6号

龚贞瑞与杜成祥、杜海、杜江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贞瑞,杜成祥,杜海,杜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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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龚贞瑞,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杜成祥,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杜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杜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万源执字第325-1号执行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杜成祥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祥在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及余额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学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巨 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