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龚贞瑞,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杜成祥,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杜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杜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万源执字第325-1号执行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杜成祥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祥在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及余额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学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巨 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