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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882号

XX秀与孙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XX秀,孙风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882号

原告:XX秀,农民。

委托代理人:管仁珍,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1201210603381。

被告:孙风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秀与被告孙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秀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建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