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882号
原告:XX秀,农民。
委托代理人:管仁珍,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1201210603381。
被告:孙风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秀与被告孙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秀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建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