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647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永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副总经理。
被告:邹丽辉,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周海涛,男,1938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邹建国,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丽辉、周海涛、邹建国、吉林省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为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叶红
代理
审判员 唐虹梅
代理
审判员 郭鹏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